一、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电力行业及其他能源、公共事业及工业领域进行投资。二、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(经董事会一致通过),向其提供以下服务:1、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、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原材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,并提供售后服务;2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,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;3、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、市场开发;4、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。三、为公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。四、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,从事新产品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,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,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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